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3-12-01 13:34:19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2023年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商品过度包装、“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若市民群众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0月9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普洱茶礼盒包装层数共5层,由外至内依次为:第一层为黑色硬纸盒、第二层为布制编织袋、第三层为棕色油纸袋、第四层为黄色油纸袋、第五层为白色油纸完全包裹,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案例二: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粽子案
2023年6月15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佰味粽礼盒”空隙率(测算值)约为7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粽子。
    案例三: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经营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21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叶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安化黑茶礼盒装(规格:1Kg)空隙率(测算值)约为5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案例四: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油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4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张贴计量器具检定标识。经查,该电子计价秤是店内用于粮食收购、销售称重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冒菜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29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使用1000克的标准砝码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显示重量为1100克。经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9日,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通过不同按键可以更改测量重量。经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没款52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三合鱼餐馆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使用1000克的标准砝码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校验,按电子计价秤功能面板上不同的单价键,显示不同的重量且都大于1000克。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没款8038元的行政处罚。(许明民 肖春艳)

最新内容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1700415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川)字第01054号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版权声明| 招聘信息| 网站地图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28-83106609

影响四川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