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09-26 10:24:00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今年以来,广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在牛羊肉及其制品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成效显著。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5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待售“牛肉串”8把,在冻库查见3袋肉串,正面标注“鸭肉(55%)、牛肉(30%)、牛脂肪(15%)、调味盐、香辛料、饮用水”等文字信息。经查,当事人以175元/件的价格购进阳信县某公司生产的“小肥牛风味肉串”1件(内含10袋),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将肉串拆散后张贴“牛肉串”的标签,摆放在超市冰柜里进行销售。
当事人将鸭肉成分占比55%的“小肥牛风味肉串”拆散分装称重计价后,用标签标注为“牛肉串”进行销售,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15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梅某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和邻水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黄金玛卡”“金伟哥”等14种产品,当事人声称均为保健食品。经随机抽样检测,3种送检产品均检测出西药“西地那非”成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3日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梅某某立案侦查。
案例三: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轮胎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多桶在售的“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机油,经“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代理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假冒商品时,未查验商品真伪,也未索取授权许可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进货凭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罚款23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2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2枚吊坠、1对耳饰均有 香奈儿品牌的“”商标标志;1对耳饰有宝格丽品牌的“BVLGARI”商标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饰品的商标授权证书。经鉴定,7件商品均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厂(食品小作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摆放有6瓶待售的“川岳酒”,瓶体形象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体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当事人无法说明该酒瓶的合法来源,无法提供订制酒瓶票据及相关资质。
当事人销售的“川岳酒”酒瓶侵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舍得”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5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待售“牛肉串”8把,在冻库查见3袋肉串,正面标注“鸭肉(55%)、牛肉(30%)、牛脂肪(15%)、调味盐、香辛料、饮用水”等文字信息。经查,当事人以175元/件的价格购进阳信县某公司生产的“小肥牛风味肉串”1件(内含10袋),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将肉串拆散后张贴“牛肉串”的标签,摆放在超市冰柜里进行销售。
当事人将鸭肉成分占比55%的“小肥牛风味肉串”拆散分装称重计价后,用标签标注为“牛肉串”进行销售,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15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梅某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和邻水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黄金玛卡”“金伟哥”等14种产品,当事人声称均为保健食品。经随机抽样检测,3种送检产品均检测出西药“西地那非”成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3日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梅某某立案侦查。
案例三: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轮胎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多桶在售的“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机油,经“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代理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假冒商品时,未查验商品真伪,也未索取授权许可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进货凭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罚款23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2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2枚吊坠、1对耳饰均有 香奈儿品牌的“”商标标志;1对耳饰有宝格丽品牌的“BVLGARI”商标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饰品的商标授权证书。经鉴定,7件商品均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厂(食品小作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摆放有6瓶待售的“川岳酒”,瓶体形象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体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当事人无法说明该酒瓶的合法来源,无法提供订制酒瓶票据及相关资质。
当事人销售的“川岳酒”酒瓶侵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舍得”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