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 宜宾公布三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此举旨在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3年2月22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安县百瑞安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辨识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决定对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公司总经理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已办理完结。
案例二2023年3月7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对兴文鸿运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地质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监控室管理制度》、《监控人员操作规程》)。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兴文鸿运盛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兴文鸿运盛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兴文鸿运盛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2月17日,宜宾市南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市南溪区红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和《宜宾市南溪区红源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对2023年1月7日(星期六)的动火作业进行升级管理。上述问题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宜宾市南溪区红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宜宾市南溪区红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宜宾市南溪区红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宜宾市南溪区红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