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移交的建议
在房地产市场化运作大背景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成。随着市场主体对利润追求方式不同,存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一、质量低劣、规划选址不当等诸多问题。更为甚者,一些开发商在项目建成售罄后即撤离、甚至注销,造成产权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住宅小区供电能力跟不上。另外,在部分老旧小区中,系小区物业或业主自行维护老旧设备,维护人员不专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倘若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配电企业,则会存在极大人力、物力物力及大量的维修情况,导致供电企业不愿接收;究其原因,主要是供配电企业在购电、输配电、售电等环节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体制所造成的。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只有通过对现行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强制向供电企业交付供配电设备。为此,建议:
一、新建、在建住宅小区,建成验收合格后直接移交;已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供电设施及设备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未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根据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的情况,具体与供电企业协商后移交,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小区 供电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网前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将配套供电设施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按照供电企业验收意见整改合格后移交,或筹措相关改造费用交供电企业接受改造。
二是关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 各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资产产权归属进行全面梳理,入户意见征集,摸清供电设施产权底数和业主意愿,按照《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移交方案,明确不同产权供电设施的具体移交细节。
二、各基层政府负责组织所属辖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移交相应的市、县(区)供电企业。包括:协调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政府投资的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资产;协调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社会资本投资、且有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资产;协调前期物业、开发商,明确由社会资本投资、但无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资产移交主体;负责由社会资本投资且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或开发商的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小区配套供电设施附着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整体移交,若不能整体移交的,须确保在供电设施存续期内,供电企业无偿享有相应土地、房屋等建筑物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