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成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建议

2021-02-03 09:55:12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在调研中,有民营企业家反映,作为被执行人,由于执行阶段存慢作为等,给企业增加债务负担。希望法院,一是严格把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积极配合履行法定债务,主动要求处置财产还债的当事人,法院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在办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应严格规定执行拍卖时间,并将该时间公布,从根本上阻却案外第三人通过“钻空子”的方式谋取利益;三是严惩这种利用职权专法律漏洞的国家公职人员。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均取得很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自身应有的作用。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工作,却陷入前所未有的窘境,全国各级法院均出现了执行难的局面。执行工作己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瓶颈”。一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埋怨、不理解;被执行人的抗拒、指责;案外人的攻击、嘲讽一起袭向人民法院。
作为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就解决执行难问题多次颁布司法解释及规定,也先后开展过诸如“执行宣传周”、“执行突击月”、“百日执行会战”、“执行年”等活动。中共中央也转发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不可否认,这些司法解释、规定及文件对当时执行难的严峻形势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难又出现了反弹。
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优化成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建议。为此,建议:
一是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加大在线查控财产力度,将银行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信息等纳入查控系统,实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多种财产形式的在线查控。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能够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应优先采用,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从严审查。
三是执行案款到账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还等工作。符合法定情形迟延发还的,应在迟延发还情形消失后十日内完成案款发还。探索建立网络化收付款机制,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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