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即将调整
2024-12-26 18:16:18来源: 浏览量:
【导语】:营山县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从2025年1月起执行,最新销售价格对低收入家庭等对象实行优惠。详见正文。
一、调整背景
一是落实国省相关政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形成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机制。对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有利于保障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用水需求。
二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营山县城区自来水居民基准水价、非居民类水价自2013年执行至今已有11年未调整。近年来,嘉引工程建成投产后,县供水公司供水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动力取水成本增加、药剂价格上涨等综合成本因素叠加给企业造成的运营压力,适当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对维持县供水公司正常运转、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依据及法定程序
此次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此次水价调整经过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
三、水价调整的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
此次水价调整自2025年1月起执行。适用于营山县城区范围的各类用水户。
四、调整内容
(一)简化用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我县县城区现行的居民用水、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四类按使用性质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国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调整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2.9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调整为4.4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调整为8.76元/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均调整为3.4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现行生产用水(即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即经营服务用水)合并调整为非居民用水,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9.00元/立方米。
(三)优惠政策
1.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家庭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3元。
2.对工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工业用水按原价格(3.05元/立方米)执行。
营山县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即将调整
一、调整背景
一是落实国省相关政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形成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机制。对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有利于保障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用水需求。
二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营山县城区自来水居民基准水价、非居民类水价自2013年执行至今已有11年未调整。近年来,嘉引工程建成投产后,县供水公司供水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动力取水成本增加、药剂价格上涨等综合成本因素叠加给企业造成的运营压力,适当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对维持县供水公司正常运转、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依据及法定程序
此次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此次水价调整经过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
三、水价调整的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
此次水价调整自2025年1月起执行。适用于营山县城区范围的各类用水户。
四、调整内容
(一)简化用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我县县城区现行的居民用水、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四类按使用性质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国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调整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2.9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调整为4.4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调整为8.76元/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均调整为3.4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现行生产用水(即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即经营服务用水)合并调整为非居民用水,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9.00元/立方米。
(三)优惠政策
1.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家庭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3元。
2.对工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工业用水按原价格(3.05元/立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