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2024-11-22 10:48:03来源: 浏览量:
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工资报酬得以顺利偿付,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笔者在履职中发现,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不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等因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多发易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综合治理。
一、常见问题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笔者在对30余个水利农田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施工单位根本就未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二是部分项目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而实际上是开工半年至一年之间才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三是部分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合同约定的缴纳比例为3%,施工单位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储存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的规定为理由,自行降低缴纳或担保的额度,且不出具任何证明符合该条款的材料。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一是宣传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缺乏对维权路径的宣传,导致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不强。发生欠薪事件后,多数民工不知道主管部门以及申诉渠道,即便施工单位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开具了保函,也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碍农民工维权,导致农民工维权无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惩处力度不够。因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不同,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欠薪行为发生后,无法及时发现并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对于部分已经发生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三)制度缺位导致保函形同虚设。一是无担保公司资质要求的法律法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以开具工资保函的形式履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义务,而为之出具担保的公司大多为中小微担保公司,对于是否具备担保承担能力尚不可知,且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条款对出具农民工工资保函的担保公司资质进行要求,导致大多数工资保函成为一纸空文。二是无违规行为处罚具体细则,发生欠薪行为后,对处罚的流程、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结果应该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如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名单,推送至住建、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地执行规定,要积极思考或许存在的漏洞,及时向上级反馈,提出相应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统一的公共监管平台。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共监管平台,集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农民代表为主体,多方协同,动态监控管理,转变线下粗放监管到线上精准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实现安全管理、动态管理、精细化管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大监管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厘清职能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监控预警、风险核查、隐患防范等工作;压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加强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力度,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对于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一定的从业限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
一、常见问题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笔者在对30余个水利农田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施工单位根本就未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二是部分项目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而实际上是开工半年至一年之间才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三是部分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合同约定的缴纳比例为3%,施工单位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储存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的规定为理由,自行降低缴纳或担保的额度,且不出具任何证明符合该条款的材料。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一是宣传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缺乏对维权路径的宣传,导致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不强。发生欠薪事件后,多数民工不知道主管部门以及申诉渠道,即便施工单位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开具了保函,也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碍农民工维权,导致农民工维权无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惩处力度不够。因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不同,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欠薪行为发生后,无法及时发现并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对于部分已经发生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三)制度缺位导致保函形同虚设。一是无担保公司资质要求的法律法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以开具工资保函的形式履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义务,而为之出具担保的公司大多为中小微担保公司,对于是否具备担保承担能力尚不可知,且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条款对出具农民工工资保函的担保公司资质进行要求,导致大多数工资保函成为一纸空文。二是无违规行为处罚具体细则,发生欠薪行为后,对处罚的流程、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结果应该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如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名单,推送至住建、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不能简单地执行规定,要积极思考或许存在的漏洞,及时向上级反馈,提出相应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统一的公共监管平台。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共监管平台,集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农民代表为主体,多方协同,动态监控管理,转变线下粗放监管到线上精准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实现安全管理、动态管理、精细化管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大监管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厘清职能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监控预警、风险核查、隐患防范等工作;压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加强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力度,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对于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一定的从业限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