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宜宾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6-19 11:29:56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结合宜宾市安全生产“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近日,笔者从宜宾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通报了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2月22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江安县应急管理局、江安经开区管委会对宜宾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存在4项问题隐患,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编号为DH-20231214、DH-20231208等7张动火作业票未严格执行GB30871的相关规定,未明确动火结束时间、完工验收时间;二是未与承包商(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仅在《年产24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土建、安装、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粗略明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2024年2月28日,江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12日和3月18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宜宾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编号为DH-20231214、DH-20231208等7张动火作业票未严格执行GB30871的相关规定,未明确动火结束时间、完工验收时间的行为不满足《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的规定,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宜宾昆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商(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仅在《年产24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土建、安装、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粗略明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查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4月11日,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宜宾恒生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窑池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四川宜宾恒生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四川宜宾恒生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依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工贸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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