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 “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03-18 17:11:13来源:影响四川 浏览量:
       自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若市民群众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
       一、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禽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7日,前锋区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鸡肉检出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为6.79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鸡肉是当事人在赶集时从农户手中以12元/斤收购活鸡20斤,随后以15元/斤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除抽检抽样5斤,该批次鸡肉已销售完毕,涉案鸡肉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2024年1月16日前锋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呋喃唑酮是一种广谱抗生素,可治疗动物疾病,也可治疗人类由细菌和原虫引起的特定疾病。但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国家规定严禁用于动物类食品,动物性产品中不得检出该药物残留。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农业农村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5日,邻水县局依法对某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手术衣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从某商贸公司以10元/件的单价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手术衣1200件,截至案发尚未使用。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及出入库记录完整真实。本案货值金额12000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4年1月4日,邻水县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1169件,免除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药械安全历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邻水县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认真组织开展药械安全专项整治,打击药械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此案的查处,既消除了医疗器械安全隐患,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包容审慎监管的责任担当,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酒店发布含有军徽的广告案。
       2023年8月1日,广安区某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海报含“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6周年XX酒店订餐热线:XXXXXXX”等内容,并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图案。该海报由当事人的职工设计制作。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将该广告删除,累计浏览量为26人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军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广安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当事人借着群众对军人的拥戴和尊崇,以“拥军惠军”“致敬军人”的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实际上却在推介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党和国家拥军惠军政策的严肃性,该案的查办有力地打击了该类违法行为。
       四、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居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8日,华蓥市局收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投诉书》,投诉人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称当事人侵犯了其“林氏”“林氏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类别为市场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4年1月5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含有“林氏”“林氏家居”字样的广告牌、灯牌、宣传单等,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天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解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立案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有效保护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消费者因混淆而购买非正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美团页面展示了“超声波洗牙……超值价¥56  2.7折 ¥215特价团购”“儿童|全口涂氟¥56  ¥360共省¥304”“儿童窝沟封闭|1颗窝沟封闭¥68  ¥260共省¥192”等信息。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则团购信息中的项目原价定价依据。截至案发,当事人以56元/单的价格销售“超声波洗牙”服务4单,获销售款224元。以56元/单的价格销售“儿童|全口涂氟”服务1单,获销售款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2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近年来随着网络销售模式的兴起,大量使用“特价”“惊爆价”等无从比较的价格标识充斥在网络中让人眼花缭乱,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原价)无从说起,没有做到真实准确,让人难以判断商品价值,属于典型的价格标识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欺诈行为,是《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处理果断,接到举报后及时执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辖区良好的营商环境。
       六、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3年10月31日,武胜县局对当事人维保的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通过调取电梯维保视频记录,发现2023年10月1日电梯维保作业现场仅1名维保人员,未携带维保工具,还存在未维保电梯的底坑及轿顶未放置护栏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查,当事人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10月1日维保电梯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根据维保协议和本案案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3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武胜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2.5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落实技术服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将电梯维保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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