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出现“粪便”异物?官方最新检测报告来了!

2024-09-13 10:04:56来源: 浏览量:
      8月16日,一重庆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帖称,自己购买的“旺仔歪歪碎”里有疑似粪便的异物,此事引发众多网友关注。针对这一事件,重庆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委托重庆市相关官方检测部门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同一超市、同一产品、同一型号、同一批次进行了全面、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日,官方最新检测报告正式出炉,为公众揭开了真相。

      抽检详情公布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NO:A24SR0536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此次抽检的“旺仔歪歪碎(可乐味)”食品由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被抽样单位为垫江县浙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部,即与发贴的重庆消费者所购买的店面为同地点、同产品、同批次。抽检样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5日,保质期为常温18个月(冷冻24个月),抽样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检验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

      检测结果权威发布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抽检样品进行了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在内的15项关于食品安全的指标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检测项目均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众高度关注的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等,均未检出或在标准限量值以下,表明产品在微生物方面是安全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证明了该批次产品的安全性。

      此外,报告中也未提及任何关于“粪便”异物的检测内容或结果,这意味着相关异物的传言并未在官方检测中得到证实。

      关于是否”山寨“,大家看中国商标网”显示及两家商标权属争议官司结果就一清二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显示,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旺仔”商标(注册号为:870978、1187382),于1994年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为199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1998年6月28日至2028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即无酒精饮料、矿泉水、果汁饮料等,该商标经多次转让,现由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持有。注册地址为台湾宜兰县的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旺仔”商标(注册号899574)于1995年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为1996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即牛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等。

      两家商标权属争议官司经过,2012年6月21日,旺鹭食品使用的“旺仔”商标权利人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宜兰公司注册的“旺仔”商标(注册号899574)晚于旺鹭公司现使用的“旺仔”商标(注册号为:870978、1187382)申请注册,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法享有在先使用的合法权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台湾宜兰公司申请注册的“旺仔”商标。宜兰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两者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旺仔”由被申请人独创最早在食品上使用,被申请人的“旺仔”、“旺旺”具有知名度,是驰名商标,1999年、2000年纳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故请求维持其申请注册的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宜兰公司使用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已形成稳定市场的秩序,核对使用的商品在制作方式、所用原料等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102911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决:对台湾宜兰公司申请注册的“旺仔”商标予以维持。

       旺鹭食品使用的“旺仔”商标权利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02911号】裁决。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的两个商标包含相同的文字,近似程度较高,两商标所核定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人们日常生活饮品,区分商品来源的注意力相对较弱,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理由,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6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02911号】裁决。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旺鹭食品使用的“旺仔”商标权利人的申请|重新裁决。

      台湾宜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并改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旺仔”商标(旺鹭公司现使用)优先注册,但与后注册的“旺仔”商标(注册地在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商标可共存,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虽然两个商标在标志上构成近似,但两个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13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623号行政判决书,二、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02911号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最终结果),两家商标权属纠纷就此结束,即宜兰公司持有的“旺仔”商标,用于牛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奶制品等商品;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持的“旺仔”商标,用于无酒精饮料、矿泉水、果汁饮料等商品。请广大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类别,避免误解。

      但两家又在打侵犯商标权侵权纠纷,请继续关注。

      四川旺鹭,生产饮料已逾30 年

      据了解,旺鹭食品的创始人一直致力于饮料生产领域,至今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旺鹭食品公司虽然是民营企业,时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监管。据当地了解公司生产产品合法合规,是按照HACCP体系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22000认证及HACCP体系认证。

      随着官方检测报告的发布,“旺仔歪歪碎(可乐味)”食品疑似出现“粪便”异物的谣言不攻自破。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广大消费购买商品时除看商标外,还需注意区分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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