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造成古树死亡 每株最高罚3万

2020-04-20 10:59:44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浏览量:
原标题:成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造成古树死亡 每株最高罚3万

4月19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于18日结束。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在原有《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基础上,首次提出实行分级保护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市和区(市)县绿化委员会职责、保护范围、抢救复壮及费用、移植管理等方面内容,同时加强了处罚标准。

古树名木如何认定?

将实行分级保护

什么是古树名木?《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由市或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并且,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为一级古树,报请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五百年以下为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为三级古树,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和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树龄在五十年以上八十年以下的后续古树进行登记管理,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后续古树按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和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树龄在五十年以上八十年以下的后续古树进行登记管理,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后续古树按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这些行为属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埋设地下管线;

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刻划、钉钉、拴绳挂物等损害行为。

同时对移植和砍伐古树名木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进行非法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偷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什么是古树名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由市或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邓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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